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由于資產負債無法滿足銀行要求和貸后檢查(銀行貸后檢查人員按資產評估報告數據,核對納稅申報表數據),所以對公司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增加值對應資產和資本公司進行賬務處理,現在稅務部門要求增加的資本公積繳納印花稅,我司認為根據印花稅的定義(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和印花稅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才繳納印花稅,而此評估既不是法定重置,也不是公司改制,所以不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因此不可以繳納印花稅。請問老師,稅務部門和我司誰對印花稅的理解是正確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