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業務資料:我公司是一個集團公司,通過網上一個交易平臺將各子公司的煤炭統一在交易平臺上競價銷售,由集團向競價客戶收取履約保證金并入集團賬戶,相關問題如下:1、由集團公司與客戶簽一個承諾協議,分兩種情況,一是未履行合同全部扣除保證金,二是未完全履行合同扣除部分保證金,扣除的履約保證金集團公司是否可以確認為集團公司收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才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一)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盡管擔保法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扣除的履約保證金集團公司可以確認為集團公司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