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目前我們同一市不同縣設有總公司和分公司,目前生產均是分公司,但所有的設備采購、原物料采購、費用報銷均是以總公司在進行,分公司每月都是零申報,我總感覺這樣不對,但是不曉得具體的法規規定,請老師解惑,謝謝!希望提供相關的法律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以下文件規定分公司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貨物在總分支機構之間移動應視同銷售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ㄈ┰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