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家咨詢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東,公司2010年成立注冊資金200萬,實收資本也是200萬,甲出資110萬占比55%,乙出資80萬占比40%,丙出資10萬占比5%,2018年3月因公司業務需要注冊資金變更為2000萬,甲認繳800萬(含實繳110萬)乙認繳1190萬(含實繳80萬)丙認繳10萬(含實繳10萬),2019年3月乙出資15萬將丙的股權全部購買,2019年4月乙以2萬月價格將0.1%的股權賣給了丁女士(2萬/2000萬=0.1%),現在公司根據股權轉讓情況代扣丙5萬*20%=1萬個人所得稅,乙出售給丁的2萬元的股權該怎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也就是乙收入2萬元,股權原值是按多少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乙轉讓0.1%股權屬于平價轉讓,而股權轉讓應按公允價值轉讓,如果稅務機關認為價格偏低,會核定轉讓價格,征收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