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山西煤礦的產能可以交易,我公司的煤礦關閉退出,將產能在山西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該交易中心不開具發票,由出售方開具發票,這里除了增值稅外,我想咨詢該交易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我礦一直處于基建期,沒有投產運營,交易產生的所得稅是不是按照25%,全額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 ,貴公司轉讓產能所得與企業的其他收益合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請您仔細描述產能交易的具體細節,以方便準確回復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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