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資產重組涉及的采礦權是否屬于不征增值稅行為?我單位資產重組其他事項都符合,就是在采礦涉及的增值稅這塊還沒找到更好的依據?也不知也沒有其他相應案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此文件并未涉及到無形資產重組的增值稅問題。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資產劃轉相關稅收政策的解讀
資產劃轉不涉及負債、勞動力的轉移,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劃轉不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關于資產重組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不征增值稅的規定,存貨、設備等動產的劃轉也不適用《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不征增值稅的規定,無論是母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還是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股權劃轉不征增值稅,對于存貨、設備、房屋、土地使用權的劃轉,劃出方需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并視存貨等資產的征免稅情況確定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專用發票的,劃入方可作進項稅額抵扣。
個人認為各地對文件解讀不一致,貴公司涉及的問題目前沒有文件做出具體規定,建議貴公司到當地稅務機關再進行一下確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