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方、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甲方出于開拓市場和內部管理需要,將其新建的標磚生產線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乙方承包內容:房屋、土地、構筑物、機器設備和生產經營權),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生產經營核算,甲方未收取任何的承包費,唯一的條件是乙方每年免費供給甲方價值60萬元的標磚和砌塊。
問題:1、請問上述業務甲方存在哪些稅務風險,應該繳納哪些稅費,稅目、稅率是多少?
2、若甲方交稅,應稅收入如何核算確認?
3、附營改增前關于承包、承租業務的稅務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上述業務甲方沒有稅務風險,營改增后像這種租賃業務國家未出臺相關政策文件,參考營改增前的類似業務規定,甲方應按租賃業務繳納增值稅,具體稅率請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梅沙海景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6〕19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稅收處理問題批復如下:
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