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問,我公司善意取得的信息咨詢發票被稅局稽查,對方開票公司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稅局要求我們補繳對應的企業所得稅,滯納金還需要繳納嗎?有沒有相關的法規制度規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補繳企業所得稅,需要加收滯納金,如果是補繳季度企業所得稅,從該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截止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比如二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應該是7月15日前申報,那么從7月16日開始計算滯納金;如果是補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則從年度申報最后截止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比如年度申報的最后截止日是5月31日,那么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滯納金從6月1日起開始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