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客戶給我公司下了一個生產計劃,我公司按該生產計劃轉下給供應商,供應商按計劃備貨。現由于客戶實際生產數量降低,供應商處產生呆料。現我公司將對供應商處呆料進行補償。之前簽訂的購貨協議均為框架協議,無補償條款,無合同總金額,無所需零件總數量,但有生產計劃單。呆料將以原價為基礎,折讓后,我公司對該部分呆料進行補償。但該部分呆料實物并不轉移到我公司。如果未來還有生產需求,供應商需無償提供。該呆料補償金額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嘛?如果可以,是否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如果不可以,應以何原始憑證入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因原料、配件質量,生產企業向供應商提出索賠。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原材料的質量不符合要求向供應商索要賠償,這種索賠一般根據原料的價款、耗用的工時費和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綜合考慮并確定索賠金額。當索賠金額小于銷售價款時,生產企業向供應商收取賠償金,實質上就是供應商因質量出現問題而提供的銷售折讓。對于銷售折讓,稅法規定,應由供應商依法開具紅字發票,否則不得沖減銷項稅金。因此,生產企業收取的賠償金不能確認為其收入,而應該視為其貨物采購成本的降低。
如果因為某種原料、配件的質量問題,給生產企業的整個產品造成損失,生產企業向供應商索要的賠償金就有懲罰性質,其金額往往會大于產品的價款。這類賠償金,實質上就是供應商對生產企業損失的賠償。這筆損失賠償金與企業的主營業務并無直接關系,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因此,生產企業不需要向對方開具發票,而是按賠償所得出具收據即可。
該呆料補償金額相當于購貨成本的提高,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