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企業情況是這樣的,一個集團公司,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分別以不同的法人注冊的13個公司,這些公司都屬于小規模納稅人,這13公司中有5個屬于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另外8個公司集團公司不控股也不參股,為了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分別以5個公司貸款,貸款的公司中2個公司屬于集團控股子公司,另外3個公司集團公司不參股,貸款供集團企業生產經營使用,貸款本金、利息均由集團公司統一調配資金,貸款利息每月通過對公賬戶打入實際控制人(即老板)的個人卡,再打入各個貸款銀行賬戶歸還,貸款到期時同樣的方法償還本金,這樣操作可以視為企業集團內借款,免征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成立集團公司的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注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方式下,企業集團分撥下屬單位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其模式有二:
模式一: 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模式二: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貴公司符合上述規定條款,是可以享受統借統還的優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