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免費出口一批樣件,海關監管方式為3010貨樣廣告品,請問需要視同內銷,交增值稅嗎?有政策依據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16年6月22號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16 37號《關于調整部分監管方式代碼名稱及適用范圍的公告》,明確自2016年7月1日開始取消“貨樣廣告品B”(代碼3039)的監管方式。調整原“貨樣廣告A”(代碼3010)為“貨樣廣告品”,全稱“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柏洏訌V告品”監管方式適用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
新政下貨樣廣告的財稅處理:
樣品出口涉及的比較重要的三部分:出口是否報關、出口是否收匯、出口貨物是否有購貨發票。
①出口報關、 出口收匯、 出口有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退稅)
②出口未報關、出口收匯、 出口有購貨發票(出口視同內銷)
③出口報關、 出口未收匯、出口有貨物發票(出口免稅)
④出口報關、 出口收匯、 出口無購貨發票(出口視同內銷)
沒有文件規定具體的處理,實務工作中參考以上來處理,不同的情況要不同的對待。如還有其他問題請提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