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你好,我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開了兩家公司,同樣的員工在同一地址辦公,現在,公司將員工工資分別在兩個公司列支,即同樣的員工在兩個公司領取不同金額的工資,但社保分別在其中的一個公司繳納。請問:
1. 員工可以在兩個不同公司領取工資,在其中一個公司繳納社保?對于公司而言,沒有繳納社保的那部分員工工資,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成本費用嗎?
2. 員工在兩處領取工資,年終自行匯算清繳還是公司代繳?員工在沒有社保公司領取的工資算勞動報酬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稅函【2009】3號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因此 ,1.是否繳納保險不是稅前扣除的條件,只要貴公司發放的工資符合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的規定,其工資是可以稅前列支的,而不管保險是否繳納。
2.目前來看,是員工自行清算。如果兩處取得的都 屬于工資性質,那么不需要按勞務報酬來計算個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