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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是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其中商品編碼607為“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稅率為“0”,不征稅。可以開出60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動產可以直接開具專用設備轉讓費即可。2、貴公司可以按照評估報告價格對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動產可以開具專用設備轉讓費發票,不動產可以開具一張總金額發票,后面附一張清單注明不動產包括哪些內容即可。3、貴公司轉讓上述資產時只能按照評估報告的價格對外開具發票,不能按照貴公司帳面金額對外開具發票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您的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