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天然氣輸氣管道在2016年固定資產分類代碼中屬于專用設備。輸氣管道安裝工程常用的工程物資包括:鋼管、PE管、閥門、管件等。
營改增之前,財稅2003年16號文第13條明確: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綜上,問題一:
輸氣管道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資在營改增之后是否仍然屬于設備?
問題二:
施工方(一般納稅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輸氣管道安裝工程,工程物資由施工方外購,施工方貨物銷售和安裝服務分別核算.
情況(一),合同總金額100萬,未明確區分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的金額,請問建設方應該取得什么稅率的發票?
情況(二),合同總金額100萬,其中安裝服務40萬,銷售工程物資60萬,請問建設方應取得什么稅率的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問題一:
輸氣管道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資在營改增之后仍然屬于設備。
問題二:
施工方(一般納稅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輸氣管道安裝工程,工程物資由施工方外購,施工方貨物銷售和安裝服務分別核算.
情況(一),合同總金額100萬,未明確區分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的金額,請問建設方應該取得工程發票,稅率9%。
情況(二),合同總金額100萬,其中安裝服務40萬,銷售工程物資60萬,請問建設方應分別取得工程發票,稅率9%,銷售發票,稅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