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18年收到客戶商業承兌匯票,本月到期,支付票面利率8%,要求我公司開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我公司應給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請問票面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及備注等應按照什么開票(實際貨物銷售發票在18年已開,現只剩利息部份未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價外收入可以在貨物名稱一欄填寫為手續費、貼現息、逾期付款利息等價外費用名稱,數量填寫1,其他可以不用填寫。公司可以在備注欄內填寫一下此項收入的具體來源內容即可。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