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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請參考以下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5-07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