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組織員工旅游,旅游公司開具的旅游費發票,怎么做帳,應進什么費用,可否在所得稅前抵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理解如下:
一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二是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必須屬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并且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組織員工集體旅游的支出,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關系;二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因此,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中,不得稅前扣除。但是地方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或當地12366,實務中可稅前扣除的地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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