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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存貨的盤盈,既不屬于視同銷售,也不屬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無需進行增值稅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企業盤盈存貨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 2、存貨盤虧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盤虧,需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凡因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存貨盤虧,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報送損失后,稅務機關進行批準后可以在稅前扣除。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