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乙公司成立時甲企業為實際出資人,由其實際出資委托名義股東A(自然人)代持股,現A想將代持股平價轉讓回甲企業(實際股東),
1.該轉讓中A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2.乙公司主管稅局要求A按公司賬面未分配利潤為計稅依據繳納個稅是否合理?
3.一般而言,代持股協議怎樣約定才可以避免名義股東將其代持股轉回給實際股東時產生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該轉讓中A需要繳納個稅。
2.乙公司主管稅局要求A按公司賬面未分配利潤為計稅依據繳納個稅合理。
3.沒有更好的方法避免名義股東將其代持股轉回給實際股東時產生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
二、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 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二)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顯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一般地,企業轉讓其代持股股權給實際股東的,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理,自然人個人轉讓其代持股股權給實際股東的,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