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有一家輪胎銷售貿易企業,供應商偶爾不定期地贈送一些輪胎,這些輪胎與我采購貨物沒有任何關系,不屬于買多少贈多少那種,對方也沒有向我司開具發票,對于這部分輪胎我司是用于對外銷售的,那我有如下幾個問題:
1.這類贈品收到入庫時,是否以公允價值確認入庫成本并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2.上述如果答案是:是,那如何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憑供應商發于我司的報價郵件是否能夠作為確認公允價的依據?
3.相關的稅法依據條文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這類贈品收到入庫時,可以以公允價值確認入庫成本并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再銷售時,這些成本可以稅前扣除;也可以零成本入庫,再銷售時不扣減成本,只確認收入。
2.可以按供應商的報價郵件作為確認公允價的依據。
3.參考一下文件,供應商應按以下文件確定贈送輪胎的視同銷售收入,供應商的收入就是貴公司應確認的輪胎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