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客戶提供貨物和安裝調試,因我公司技術人員未按規范操作,影響客戶設備正常運行,客戶提出罰1萬元,從合同應付款中扣減。請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需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整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收取和支付的違約金是單位因違反經濟合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經濟合同,依據約定的條款收取或給予對方的一種經濟賠償。在經濟活動中,違約金的收付,稅法的規定和具體的憑證處理不盡相同。
1、收取違約金的稅務處理
賣方收取違約金,是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方向購買方或接受勞務方收取的違約金,一般會被認定為價外費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貨物單位收取違約金符合“價外費用”時,應同貨物一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違約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收取違約金,屬于與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收入,按會計準則要求,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同理,支付違約金應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