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是一家醫藥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面積35286平方米,合同價值714萬,但實際支付2384550元,繳納契稅285600元,合計2670150元,按此價值入無形資產并按2670150元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差額部分4755450元由政府給企業墊付(4755450元由財政局匯給企業,然后企業再匯給財政局)。現在財政局委托會計事務所對企業審計,事務所要求企業按714萬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請問老師事務所提的要求對嗎?我公司認為應該按實際支付原則計算繳納房產稅。希望老師盡快給與幫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事務所要求企業按714萬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不合理,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