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屬于電力企業多經公司,現按國電集團公司要求進行廠辦大集體改制,改制后公司由原來的集體控股變為國有控股,公司改制過程中涉及整體資產評估,其中由一部分房屋、商鋪評估增值較大,還有一部分房屋盤盈,由于改制中公司涉及重組,請問老師這部分不動產盤盈,評估增值是否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等,如果繳納有什么稅收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單純的評估增值并且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應的資產可以計提折舊,但是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評估增值額在改制時應當計提遞延所得稅負債。1.資產評估增值實質上不影響企業所得稅,但可以遞延納稅。2.資產評估增值多繳納印花稅。如果是房屋評估增值,還要多繳納房產稅。3.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資產減值會可以少預繳企業所得稅,對其他稅收無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此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由此看出,房產評估增值是否征收房產稅,關鍵在于房產評估后,企業是否應當進行賬務調整。如果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房產評估增值進行了賬務調整,應按評估后的價值計征房產稅;如果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不需要調賬,則應按評估前的原值計征房產稅。
那么,目前對于資產評估增值或減值的賬務處理,會計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呢?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即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增值處理的復函》(財會二字〔1995 〕25號)規定:資產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業產權變動的情況下,才能調整被重估資產賬面價值。目前主要包括清產核資和企業改組。
由此可見,對于資產評估增值或減值的會計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實際成本計價,不得隨意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但對于清產核資和企業改組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可以調整其賬面價值。
因此,如果貴公司的情況屬于清產核資和企業改組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可以調整其賬面價值,評估增值需要繳納所得稅和房產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