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職工工傷醫療期工資發放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我們可以將醫療期工資區分來看:
首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具有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規模、特點、承受能力以及管理習慣來確定員工醫療期間工資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309號)的規定,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可見,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條件,一是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
二是履行了勞動義務。
如果患病員工無法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企業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即低于最低工資。
第三,病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對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動義務的員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