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問一下小規模人力資源公司收到代付給勞務工的工資開票后要做收入嗎?還是僅僅差額部分(客戶付的錢-付給勞務工的工資和保險)做收入?會計分錄具體怎么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人力資源行業勞務派遣企業,原營業稅征收按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具體的開票依據為:勞務派遣企業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勞務派遣企業收取價款時開具服務業發票 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全額開具服務業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同一張發票中備注說明。 營改增國稅局有關差額征收增值稅的行業沒含勞務派遣相關政策,如差額開具繳納稅款,工資及保險及公積金怎么辦?如全額開具并繳納增值稅,如接收方是一般納稅人企業,6%的稅構成其進項抵扣,在公司銷項稅自動抵消,成本不增不減,如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增加了6%計入成本,每發100元工資或者社保公積金,則多付6塊,成本在原來的基礎上劇增,勞務派遣企業業務將大受影響,無法體現營改增以后對行業企業稅負的只減不增,嚴重影響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的發展, 只有繼續沿用勞務派遣營業稅差額征收有關政策,才能體現國家稅務體系的科學和公平,才能促進人力資源行業的健康發展,具體核算可采用一般納稅人按所收所有款項扣除代發工資社保及公積金的差額開機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代收款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抵扣),納稅申報時代收款做銷項遞減項目列明,這樣在技術上就基本沿用了營業稅原有的政策、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