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不屬于國家規定必須實繳制的企業,股東將原先投入公司的實收資本收回,這樣會構成抽逃出資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股東出資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保證。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于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并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入公司賬戶,后又以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所有的行為。因此,構成股東抽逃出資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際,股東出資已構成公司資本,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破壞;第二,抽逃出資的直接責任主體一般為公司發起人,包括單位股東與個人股東;第三,股東實際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第四,股東已經取得了資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東資格。
不屬于國家規定必須實繳制的企業,股東將原先投入公司的實收資本收回屬于抽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