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司與某大型國有企業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此場地為2016年4月30日前我司租賃取得,兩份租賃合同的租期分別為6年和3年,營改增前開具5%營業稅發票,營改增后老的租賃合同已在稅務備案,仍然按照5%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年8月我司與對方續簽了此合同,租期3年,請問是否可以按照5%的簡易稅率開票,是否還需要稅務備案,還是原合同備案材料即可。補充信息:此場地我司在2017年6月重新與所有權業主續簽了租入合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續簽了合同可以按照5%的簡易稅率開票,不需要稅務備案。原合同備案材料即可。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