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對于工程類款項,如果是按合同的要求分幾次收款的,那么每次收款時是否都需要開票銷項發票,能否可以通過合同條款,在完工后一次性開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 ,合同約定分次收款的,到了收款的時間,即發生了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企業都要確認銷項稅額,與分次開票或一次屬于開票沒有關系,具體如何開票,需要合同雙方協商確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