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銷售其名下不動產,增值稅稅率是5%嗎?除了增值稅,還需要繳納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適用40%的稅率;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適用50%的稅率;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適用60%的稅率。
二、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根據2016年第14號公告,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 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產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四、.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成本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與轉讓當月其他收益,按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五、附加稅,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按當地的附加稅率繳納。
六、契稅由買方繳納,賣房不繳納。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