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想問一下,現代服務業的房產代理公司,在銷售房屋產生的傭金收入在繳納印花稅時,是應該按傭金收入的萬分之五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還是按萬分之三繳納購銷合同印花稅。如果都不屬于,應該屬于哪一類呢?怎樣繳納,依據是什么,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印花稅是列舉稅目,貴公司的代理也不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頒布時間:1988-8-6發文單位:國務院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