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廠辦大集體改制時,企業用凈資產支付職工補償金,有的職工買斷拿上補償金走人了,與新公司簽訂合同的職工補償金需要入股或作為債權到新企業,有的職工選擇用補償金入股新企業, 有的職工選擇做為債權。問題是:1、拿上補償金買斷走人的,是否適用財稅【2018】164號代扣代繳個稅呢?2、入股新企業的職工,當時沒拿到錢,只是作為股權了,是否適用國稅發【2000】60號的規定呢?3、作為債權到新企業的在職職工,將來支付這筆補償金時適用哪個規定交個稅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根據財稅[2011]157號文件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而高出的部分除以本人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標準計繳個稅(個人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根據國稅發[2000]60號文件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貴公司上述情況個人理解應當是可以適用本文件規定的,應當是可以按照文件規定減免個稅的。3、新企業支付個人補償金可以參考財稅2011 157號文件規定。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1、是的,貴公司可以依據財稅【2018】164文件規定執行。2、貴公司這種情況沒有相關文件可以直接參考,您可以參考一下國令707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個人理解個人取得凈資產做為債權時是不需要交納個稅的,但是如果將債權變現后應按財產轉讓收入交納個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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