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將國有土地轉讓,土地通過熟化,政府收儲,總收益為5億元(其中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補償收入為3億元),請問政府給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補償款3億元交什么稅,超過征收款部分2億元需交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政府拆遷補償稅收
財政部為規范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的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發出通知規定,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則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則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因此搬遷補償款能否產生利潤的關鍵在于有關搬遷補償款項是否為政府撥給,這將從根本上決定相關交易的性質。對于拆遷補償金相關的涉稅事項主要規定有:
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 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1)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 [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
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內資企業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的批文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