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受同一家居民企業100%控股的A、B兩家企業。
A企業持有甲商標(未形成無形資產,賬面無價值),每年定期向非關聯方收取商標使用費500萬。
擬將甲商標劃轉給B企業。請問:
1、是否適用財稅[2014]109號文,第三條資產劃轉之規定,不用交企業所得稅;
2、是否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適用財稅[2014]109號文,第三條資產劃轉之規定,不用交企業所得稅。
2、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