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司是對食品藥品進行輻照服務的企業,我司現和四川原子能研究院、西南科技大學合作“高能電子加速器加工技術研究”的課題研究,我司分三年共有170萬的項目資金補助(此項目是四川省科技廳主管)。請問此資金入帳時入什么會計科目?此資金是否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如不交是不是作納稅調整?依據是什么?此項目下的各項開支是否可入研發費用,可否加計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計入其他收益科目。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9-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ǘ┴斦块T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