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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國稅地字(1989)8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用地的特點,現對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的煤炭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6]74號 一、對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的煤炭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17號)規定: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業購進的下列項目,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巷道附屬設備及其相關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用于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本通知所稱的巷道,是指為采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動力供應、瓦斯治理等而掘進的通道,包括開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開拓巷道,是指為整個礦井或一個開采水平(階段)服務的巷道。所稱的巷道附屬設備,是指以巷道為載體的給排水、采暖、降溫、衛生、通風、照明、通訊、消防、電梯、電氣、瓦斯抽排等設備。 請參考以上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