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想雇用一個殘疾人,想了解有哪些減免政策,減免政策給有人員限制,要怎么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第一項“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家還對安置殘疾人員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業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增值稅方面:對安置盲、聾、殘、啞“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先征后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以不虧損為限,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二是營業稅方面:對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三是企業所得稅方面: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福利工廠和街道辦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暫免征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