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S公司工商注冊的實收資本500萬,其中張先生持股450萬,劉女士持股50萬;注冊資本實繳400萬,其中:張先生360萬,劉女士40萬(張先生弟媳)。現張先生和劉女士將其在S公司的股權轉讓給Y公司,Y公司的股東是張先生,100%持股。現張先生和劉女士將其在S公司的股權轉讓給Y公司,是否可按其已投資原值4000萬轉讓,即平價轉讓,不產生個稅;或是否可以無償讓渡其在S公司的股權來操作?未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在轉讓時應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自然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可以平價轉讓,只要理由合理充分是沒有問題的,平價或折價轉讓股權都不會產生個稅問題。
2、股東間無償轉讓是需要有合理理由的,否則稅務機關會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核定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未實繳的注冊資本不能做為原始股權成本,在核算個稅時只能按照實繳金額進行股本扣除,未繳納部分不得在計算個稅時扣除的。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