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企業有法人股股東A和自然人股東,法人股股東A借款給企業,一定要收利息嗎?法人股股份A的企業匯算的時候要做納稅調整嗎?甲企業要做哪些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法人股東A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1所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因實際未收到此部分利息,繳納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支出中,此支出屬于與法人股東A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
甲企業無償使用資金,無利息支出,不存在調整事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