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家農場企業,平時收取農用地出租收入,每年取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工資,今年9月部分農用地被政府征收,取得農用地補償款,如取得的農用地補償款后是否應并入當年收入交企業所得稅?如并入當年收入交企業所得稅,因政策性動遷土地減少以后出租收入更少了,會產生更大的虧損而無收入配比,有無相關政策可以使我們避免這種政策性動遷而產生的損失。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貫徹落實過程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搬遷所得。企業按規定進行搬遷核算及報送搬遷相關材料的,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在符合規定的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發布)規定:“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的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為政策性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夠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搬遷,屬于政策性搬遷:(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 ,貴公司用地征用補償款,應扣除土地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您企業產生更大的虧損,是企業經營的問題,不是因用地征用產生,如是正常情況,不會存在風險。
請根據以上政策來判斷,貴公司的情況 是否屬于政策性搬遷,并參考以上文件來做相應的處理。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