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簽訂設備銷售合同,簽訂合同后客戶支付30%貨款(2017年9月已收到),貨物發出后到達客戶倉庫支付60%(2018年5月已收到,但我公司未發貨)。我想咨詢一下,我們公司這種預收款方式,這兩筆款均已超過12個月,但至今還未發貨。請問這兩筆款我要申報增值稅嗎?如果申報,使用哪個匯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貴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做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匯率企業一般是按照業務發生日或者當期期初匯率二選一。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貴公司的業務個人理解應屬于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形式,應按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做為納稅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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