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用本企業公戶給對方公司個人付款,由對方企業開具發票,這樣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三)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 ,國稅發〔1995〕192號,還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實際都在強調開票方賣給受票方貨物,且從受票方收取了款項或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發票開具的內容與實際相符。發票與付款方不一致,不能抵扣進項稅。貴公司取得發票存在不能抵扣的風險,建議對公付款。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