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單位銷售1輛使用十多年的小汽車,未抵扣過進項稅,請問開發票應選擇哪一類稅收分類編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6號)規定: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因此,單位銷售購進的小汽車應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