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您好。有個問題請教,4個股東,4等分投資一個餐廳,每人投資95萬,經營一年,由于虧損,尚需再次投資才能繼續經營,
三位股東,每人投20萬。有一位不愿意投資,也不同意清算。
一年后餐廳關門,清算資產所得,發工資,付清供貨商后,還剩30萬。
這30萬是分給4位股東?還是后來繼續出資的3位股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情況法規沒有強制規定,4未股東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