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作為A公司的員工持股平臺,A公司從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作了股本,員工持股平臺是否因此要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個人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使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中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持股員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持股平臺即在限合伙企業不用繳納。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