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去年已退休人員,本年沒有工資薪金收入,今年第一次取得的獎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請問第二次取得的獎金收入應該怎么繳納?次年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2.本年已離職人員,本年取得過工資薪金收入,取得的獎金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過繳納,請問離職幾個月后又取得的獎金,應該怎么計算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四種情形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只要在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低于年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均應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居民個人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多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要求退稅的,則應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比如個人發生大病醫療支出,因為該項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平時在發生工資、薪金時不能扣除,就必然導致納稅人多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要求申請退稅,則應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再辦理退稅。
因此,1.第二次取得的獎金應該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上四種情況的需要辦理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離職情況取得的獎金,在全年一次性獎金已經用過的,只能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都按法定減除費用,5000元,是否累計前期的費用,要看員工的狀態,如果員工一直是正常,那么就會存在累計減除,如發放月份又重新變為正常的,就不會存在累計減除費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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