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鐵路銷售一直執行離廠價結算,由客戶自行承擔鐵路運費、鐵路計劃服務費用,該類費用由我司代收代付,由第三方直接向客戶開票結算,其中鐵路計劃服務費用由A公司按13元/噸收取,該公司為中國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一直以來負責申報鐵路運輸計劃,于2015年A公司將該業務劃撥至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B公司委托我司代收13元/噸的服務費,并出具了“委托收款函”,我司收到客戶貨款后將服務費轉付給B公司,B公司開票給客戶,營改增之前,B公司向客戶開具營業稅發票,營改增之后,B公司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司在銷售合同中,也明確約定我司系代B公司收取服務費,由B公司向客戶開具服務費發票。
對于代收代付服務費,稅務局認為營改增36號文第三十七條“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排除為價外費用,僅適用于營改增36號文第一條的營改增范圍內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業務,而我司為銷售貨物,不屬此列。
我司則認為營改增36號文第三十七條是在全面營改增的大背景下,對所有增值稅業務的價外費用進行補充說明。
稅務局認為該代收代付費用應繳納增值稅,請問我們該如何解釋,才不用交增值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收文件沒有明確文件規定這種情況可以不繳納增值稅,稅收文件不明確的應以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