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的后勤工作全部由A公司承包,由于井下工作場所的特殊性,井下員工無法中途升井就餐,班中餐只能由A公司配備專門的人員和送餐車,送至井下各工作面,以確保生產正常穩序開展,目前送餐費為含稅140萬元/月,開具了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司進行了抵扣。
關于送餐費抵扣進項稅的事情,2016年市國稅稽查局來我司檢查時,我司專門咨詢過該問題,他們認為我司給井下員工提供班中餐的所產生的送餐服務,是為生產而購買的一種勞務,并非人人有份的福利支出,不屬于福利費范疇,可以抵扣進項稅。
本次縣局檢查認為我司送餐費屬于員工福利,不得抵扣進項稅。
我司認為我司對全體員工均提供了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對于該部分補貼我司已計入職工福利費并對相應稅費進項稅轉出,班中餐是下井員工在享有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的前提下,因為條件不予許,為了保障井下穩序生產的投入,而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精神,班中餐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因此我司認為運送班中餐產生的運輸服務,是與生產相關的直接支出,因此可以抵扣進項稅。
請問這個班中餐的進項稅可不可以抵扣,咋樣解釋或改善才可以抵扣。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貴公司用以上文件來解釋,班中餐不屬于集體福利也不屬于個人消費,因此其進項是可以抵扣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