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境內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地在新疆石河子,其母公司為境外上市公司注冊地在開曼群島,其持有境內公司99.6%股份,于2010年在紐交所上市 。母公司授予公司管理層及子公司部分管理人員股權激勵,境內公司作為母公司授予股權激勵行權款的國內唯一代發放機構。目前母公司正在準備為包含子公司在內的管理人員新增授予一部分期權,目前需要咨詢的稅務問題:如果母公司的外籍董事行權后,國外行權代理機構將外籍董事的行權款轉入境內公司,由境內公司再代付給母公司的外籍董事,這種情況下外籍董事的該筆行權款需不需要在國內繳納個稅?境內公司有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注:該外籍董事為非居民納稅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財稅[2016]101號(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貴公司向境外母公司董事支付的行權款,其董事并不是貴公司的員工,貴公司只是屬于代付的行為,因此個人理解貴公司不需要對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