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山西的一家公司,公司每月給每一個員工補貼通訊費(分為400、600、800、1000四種),目前的報銷形式是每個季度員工去營業廳打印自己名稱和電話號碼開頭的消費發票,
第一個問題:請問這種形式是不是存在未扣個稅的風險。
現在我們下屬的一家公司是通過向電信公司付款,電信公司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上面沒有稅率但標注了有價卡卡費或充值卡合打發票)然后將充值卡發給員工這種方式來處理
第二個問題:請問這種方式是否存在少扣個稅的風險
第三個問題:請問通訊費補貼如何發放才能減少員工的個稅負擔并降低公司的稅務風險(請解答時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打印自己名稱的發票,存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的風險,同時也有代扣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2.第二種方式,如未扣個稅,則存在少扣個稅的風險。
3.通訊費按當地標準內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必須繳納,無其他方法規避。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