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山西的一家企業,每月會給員工發餐費補助(按工作日一天發放50元餐票),每月將餐票涉及費用付款給餐飲公司,對方開具普票,問題一:這種方式是否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問題二:如何發放餐費補助才能減輕員工個稅負擔及公司稅務風險(解答時請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三項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公司給員工人人有份的現金形式餐費補貼屬于不得免稅的福利費,應當并入職工的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繳個人所得稅。另外,對于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員工的補貼、津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82號文)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屬于企業員工人人有份、福利性質的誤餐費要征稅,對符合規定發放的誤餐補助不征稅。